每經記者 王佳飛????每經編輯 董興生????
1月6日盤后,中信重工(SH601608,股價4.01元,市值183.64億元)公告稱,近日,公司全資子公司洛陽礦山機械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礦研院”)收到了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門中院”)于2024年12月31日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23)粵07民初228號)。
判決書的主要內容為,江門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門嘉洋”)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門市分行(以下簡稱“建行江門分行”)支付借款本金約1.24億元及利息,律師費20萬元,各被告承擔訴訟費約67.15萬元。劉繼才、譚惠萍、礦研院對江門嘉洋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劉繼才、譚惠萍、礦研院承擔保證責任后,依法有權向江門嘉洋追償。
事情要追溯至2016年。2016年8月23日,中信重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全資子公司為客戶提供擔保的議案》。礦研院為江門嘉洋與建行江門分行簽訂的礦物材料精細加工項目及配套2×10000噸級碼頭工程《固定資產貸款合同》向建行江門分行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期限8年,擔保金額為2.04億元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當時,中信重工認為“此項擔保業務,能夠解決客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資金問題,同時能規避我公司子公司項目運作風險,有效推動公司相關業務的穩定增長”。
此外,建行江門分行、江門嘉洋與礦研院簽訂的《補充協議》中約定,如礦研院承擔保證責任后,江門嘉洋同意將其抵押給建行江門分行且尚未執行的抵押物(包含項目土地、房產及機械設備等抵押資產)轉給礦研院,由礦研院承繼。劉繼才(江門嘉洋法定代表人)以其合法持有的江門嘉洋51%股權向礦研院提供股權質押反擔保。
由于江門嘉洋未能按約定足額償還應還本金,建行江門分行向江門中院提起訴訟,被告為江門嘉洋、劉繼才及其配偶譚惠萍和礦研院。
江門中院判定,劉繼才、譚惠萍及礦研院對江門嘉洋的約1.24億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0萬元律師費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劉繼才、譚惠萍及礦研院承擔保證責任后,依法有權向江門嘉洋追償。
中信重工表示,本判決為一審判決,目前處于法定上訴期內,判決尚未生效,所以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